17某鄉長選舉候選人甲,拜訪有投票權的鄉民乙時,贈以價值新臺幣五千元的知名品牌微電腦熱水壺,並要求投票日當天惠賜選票,乙收下熱水壺後,口頭應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是贈乙熱水壺,而非金錢,所以不成立刑法第144條之投票行賄罪
(B)乙雖然口頭應允,內心沒有打算投票給甲,但仍成立刑法第143條之投票受賄罪
(C)乙收下熱水壺後,內心焦躁不安,乃將熱水壺退回候選人甲的競選總部,則不成立刑法第143條之投票受賄罪
(D)投票行賄罪與投票受賄罪為實務所稱的對向犯,屬於必要共犯的一種,本質為共同正犯,故甲乙成立刑法第143條之投票受賄罪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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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50), C(7), D(8), E(0) #3460826
統計: A(0), B(50), C(7), D(8), E(0) #3460826
詳解 (共 3 筆)
#7361331
法務部(75)法檢(二)字第 112 號:
法律問題:設有某甲交付新臺幣二百元與有投票權之某乙,要求某乙投票選某丙,某乙雖收受款項,但未表示投票選丙,且於投票時未前往投票。問乙之行為構不構成犯罪。
乙說:
某乙於收受款項時,如有默許投票選丙之意思,雖因故未去投票亦構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投票受賄罪。若收賄當時已沒有選丙之意思,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以消極不作為行詐)。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按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投票受賄罪,僅須以賄賂為前提,就投票權之不行使或為一定行使有所承諾,即足成立。至其承諾是否為明示或默示,乃至行為人是否履行其承諾之內容,均非所問。以乙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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