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公司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此為何 種管轄之規定?
(A)指定管轄
(B)土地管轄
(C)特別管轄
(D)層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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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8), B(538), C(113), D(6437), E(0) #1832553

詳解 (共 5 筆)

#2909498

層級管轄(instanzielle Zuständigkeit): 指同一種類之事務,分屬於不同層級之機關管轄。此種管轄於行政救濟中最為明顯,原處分機關、訴願決定機關,層次分明有如法院審級管轄。除此之外,以往法律之中,甚多均有類似下述條文:「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某部(或署),在省為省政府(或某廳處),在縣為縣政府(或某局)」

參考: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十一版,p.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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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321

本題關鍵字為「中央」與「直轄市」,兩者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層級」關係,而非指定管轄,故應選(D)層級管轄。

★指定管轄:有關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管轄區域境界不明導致不能辨明有管轄權之法院,或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而須由直接上級法院依當事人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當事人對於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抗告,亦不能於上訴時隨同聲明不服。

【管轄之種類】
(一)層級管轄
依組織層級決定某事務分配。同一種類行政事務,分屬不同層級之管轄,為決定訴願管轄之基本原則。例: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在直轄市為......在縣市為......。

(二)土地管轄:
以行政區劃為標準。例如:高雄市政府僅得取締高雄市之違規事件,對於發生在台東市之違規事件即無管轄權。若不能依組織法或法規規定土地管轄者,依以下順序定之(行政程序法 §12):
1. 不動產:依不動產之所在地。
2. 企業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所。
C. 其他事件,自然人:依其住所->居所->最後所在地。法人或團體:依其主事務所或會址所。
D. 前三款外或急迫情形:依事件發生之原因定之。

(三)事物管轄
指依照事務或行政任務(管轄標的)的性質為準,某機關得行使權限之管轄權。區分如下:
1.個別管轄:行政機關僅管轄單一事項(專屬)或得加以列舉之有限事項。例如:水利、戶政。
2.一般管轄:管轄事項無法加以列舉,權限來自概括條款。例如:警察。
3.總體管轄:一定區域內,其他行政主體或機關所管以外之事項。例如:市政府。

(四)團體管轄/機關管轄:
1.團體管轄:指該事務應由何行政主體負責。關於團體管轄,事實上是行政主體之間權限劃分的問題。
2.機關管轄:指在確定行政主體後,該事務應由其下哪個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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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9001

管轄的種類 :

1.事務管轄--->以事務劃分

2.土地管轄--->以地理範圍、行政區域劃分

3.層級管轄--->指同一行政事務,同一系統但分屬不同層級的機關管轄

 

題目關鍵句: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解: 中央機構、直轄市政府--->典型的層級管轄。 

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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