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廠商因變造投標相關文件參與政府採購,而遭採購機關通知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下列何者正
確?
(A)通知刊登行為係行政罰
(B)通知刊登行為係警告性質
(C)通知刊登行為適用 5 年時效
(D)通知刊登行為適用 10 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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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72), B(724), C(545), D(113), E(0) #2790858
統計: A(2472), B(724), C(545), D(113), E(0) #2790858
詳解 (共 10 筆)
#5772126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 6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查政府採購法立法目的在於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廠商偽造投標文件,參與採購行為,使公平採購程序受到破壞,此破壞公平採購程序係於開標時發生。因此機關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即生同法所示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停權效果,為不利處分,具有裁罰性,其適用行政罰法所定之 3 年裁處權時效,除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不予開標之情形外,應自開標時起算。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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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7703
比較:
政府採購法31條的「押標金不予發還」(很常考~)
→管制性不利處分(非行政罰,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00號判決要旨)
45
0
#5643920
萬解:
廠商有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之情形,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即生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依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見 解,該「刊登」之性質為:
(A) 觀念通知
(B) 僅為不利處分
(C) 行政執行
(D) 行政罰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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