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在下列何種情形下得辦理分割?
(A)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B)經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共有人之同意
(C)經共有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D)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出處:土地法第 34-1 條、民法第 819、8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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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7), B(148), C(139), D(1293), E(0) #2686445

詳解 (共 3 筆)

#5345673
土地法第 34-1 條多數決處分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三點、本法條第一項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

改依民法 819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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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0279
都要分割了 當然要全部人同意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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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7450
第 819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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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991572
未解鎖
第 34-1 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
(共 17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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