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4 關於行政契約之無效,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契約不 能成立者,全部無 效  
(B)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C)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若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則無效  
(D)行政契約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結,當事人仍締結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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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13), C(13), D(11), E(0) #2256303

詳解 (共 1 筆)

#3896446

行政程序法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行政契約違反第
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
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
人時,行政機關
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
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
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
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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