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0 下列何者不屬於「代行處理」之法定要件?
(A)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
(B)該不作為導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
(C)由法院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一定作為
(D)逾期仍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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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6), C(58), D(8), E(0) #2256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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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3896587
一、代行處理的法定要件 法務部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90)法律字第○○八三六二號函,曾就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之「代行處理」規定,表示: 按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依上開規定為代行處理,必須符合
(一)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辦理之自治或委辦事項;
(二)須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
(三)因其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政務正常運作
(四)須性質上適於代行處理者;
(五)須先由上級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而地方政府並未如期完成
(行政院經建會委託國立台灣大學政治學系研究專案「地方制度法有關中央代行處理地方事務之研究」第六十一頁至第六十四頁參照)。
本篇轉自 http://mypaper.pchome.com.tw/macotochen/post/1247053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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