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0 下列何者不屬於「代行處理」之法定要件?  
(A)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 
(B)該不作為導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  
(C)由法院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一定作為 
(D)逾期仍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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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6), C(58), D(8), E(0) #2256309

詳解 (共 1 筆)

#3896587

一、代行處理的法定要件   法務部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90)法律字第○○八三六二號函,曾就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之「代行處理」規定,表示:     按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依上開規定為代行處理,必須符合

(一)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辦理之自治或委辦事項;

(二)須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

(三)因其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政務正常運作

(四)須性質上適於代行處理者;

(五)須先由上級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而地方政府並未如期完成

(行政院經建會委託國立台灣大學政治學系研究專案「地方制度法有關中央代行處理地方事務之研究」第六十一頁至第六十四頁參照)。

 

本篇轉自 http://mypaper.pchome.com.tw/macotochen/post/1247053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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