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處分之效力?
(A)既判力
(B)存續力
(C)構成要件效力
(D)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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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27), B(126), C(575), D(350), E(0) #346153
統計: A(4027), B(126), C(575), D(350), E(0) #346153
詳解 (共 10 筆)
#357737
行政處分之效力,可分為拘束力、存續力、執行力
一、拘束力:
係指行政處分發生法律效果後,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及行政機關均應受其拘束。
係指行政處分發生法律效果後,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及行政機關均應受其拘束。
二、存續力: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三、執行力:
行政處分課予相對人義務,於其不履行時,行政機關不必經由法院之協助,即得以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執行之
行政處分課予相對人義務,於其不履行時,行政機關不必經由法院之協助,即得以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執行之
既判力:又稱判決之實質上確定力,即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終局判決中已經裁判者,就當事人言之,不得更以該法律關係為標的更行起訴,且於其他訴訟用作攻擊或防禦方法,亦不得為與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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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623
既判力於法院判決確定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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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4682
形式存續力(不可爭力):人民因行政處分已逾法定救濟期間,不能提起行政爭訟,又稱「不可撤銷性」。
實質存續力:行政處分具有實質存續力時,原處分機關不得撤銷或廢止之。
形式=>人民
實質=>原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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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155
形式存續力(不可爭力)…不能再行行政爭訟
實質存續力(不可變更力)…不能撤銷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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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671
快(速)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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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854
那...請問什麼是"構成要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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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214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之規定,行政處分於生效後,即產生
規制效果。易言之,有效之行政處分效力,除拘束原處分機關、相對
人、利害關係人外,基於法治國家權力分立原則之要求,亦具有拘束
其他機關、法院或第三人之效果。故非屬行政爭訟對象之行政處分,
在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撤銷或廢止之前,應受到有效之推定,其他機關
及法院在處理其他案件時,必須予以尊重,以之為既成事實,納為自
身行政作為或判決之基礎構成要件事實。固然,行政法院有權對行政
處分為適法性審查,惟此亦僅限於作為審查對象之行政處分,倘於本
案撤銷訴訟審理程序中,其先決問題涉及另一行政處分是否有不合法
應予撤銷時,因該行政處分未經法定程序予以撤銷,行政法院仍不能
逕行否定其效力。(北高行 99 訴 1595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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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272
請問既判力是不可變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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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704
謝謝Ruby的解答 但行政處分是不符既判力的哪一個要件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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