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租稅優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從分擔稅捐能力來看,對於同類所得之發生,卻針對特定對象例外規定予以減免稅捐債務,有違量能課稅原則之負擔公平
(B)財政部函就社會福利機關之交通工具,限於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內合計 3 輛者,始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違憲
(C)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進行闡釋時,因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本屬授予人民利益,故 可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優惠措施
(D)中央立法所規定之租稅優惠事項,涉及地方財政且致有減少其收入情形時,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避免損害地方財政稅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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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 B(192), C(846), D(64), E(0) #3563239

詳解 (共 4 筆)

#6698064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租稅優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從分擔稅捐能力來看,對於同類所得之發生,卻針對特定對象例外規定予以減免稅捐債務,有違量能課稅原則之負擔公平✔️
  1. 這是租稅公平原則(特別是量能課稅原則)的核心主張。
  2. 量能課稅原則要求納稅人依其負擔能力納稅,而對同類所得卻因特定對象給予減免,會導致負擔能力相同者卻負擔不同稅額,進而損害租稅公平。
  3. 大法官解釋(例如釋字第 565 號、第 620 號)多次強調,租稅優惠措施應有正當目的與合理性,否則即可能違反租稅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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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財政部函就社會福利機關之交通工具,限於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內合計 3 輛者,始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違憲✔️
  1. 司法院釋字第798號解釋處理的正是財政部函釋對於《使用牌照稅法》中「專供」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使用的交通工具,增加了「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內以3輛為限」的條件。
  2. 大法官認為,母法(使用牌照稅法)僅以「專供」為要件,並未授權主管機關可以增加「數量」的限制。財政部此舉增加了法律所沒有的限制,違反了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因此宣告該函釋違憲。

釋字第798號       109 年 12 月 31 日 

解釋爭點

財政部92年2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39號令及105年8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504576330號函,就90年1月17日修正公布之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關於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明示應以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3輛為限,是否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

解釋文

  財政部中華民國92年2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39號令及105年8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504576330號函,就90年1月17日修正公布之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關於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所稱「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明示應以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3輛為限,其縮減人民依法律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優惠,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於此範圍內,均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應不予援用。

理由書

....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所為之闡釋,自應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而為之;如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而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或縮減法律所賦予之租稅優惠,則非憲法第19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所許本院釋字第674號、第692號、第703號第706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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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進行闡釋時,因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本屬授予人民利益,故可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優惠措施
  1. 這違反了「租稅法律主義」「法律保留原則」。租稅法律主義不僅要求課稅須有法律依據,也要求「減免稅捐」也必須有法律依據。
  2. 釋字第798號解釋理由書,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所為之闡釋,自應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而為之;如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而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或縮減法律所賦予之租稅優惠,則非憲法第19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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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中央立法所規定之租稅優惠事項,涉及地方財政且致有減少其收入情形時,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避免損害地方財政稅收權益✔️
司法院釋字第550號解釋指出,中央立法如涉及地方稅收減免,應顧及地方財政自主權,並應提供替代財源或補償措施,以符合「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地方自治保障」之憲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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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6155
正確答案是:(C) 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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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7826
ABCD 白話解釋與例子 選項 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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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8198
本題錯誤的選項是 (C)。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693號496號等),
租稅優惠涉及國家稅收減少稅負公平,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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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機關不得在法律之外,透過函釋自行增加租稅減免措施,否則即違背「租稅法律主義」與「權力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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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各選項詳細分析:
  • (A) 正確: 此為「量能課稅原則」的基本定義。所得相同者,負擔能力應相同。無正當理由對特定對象減免,有違負擔公平。
 
這句話用白話文來說,核心爭議在於「為什麼大家都在賺同樣的錢(或有同樣的財力),有些人卻可以少繳稅?」
以下是三個關鍵點的口語拆解:
  1. 「分擔稅捐能力」與「量能課稅」
    這就是「有多少錢,繳多少稅」。政府收稅的基本邏輯是看你的口袋深度,財力相當的人,負擔的稅收也應該一樣,這才叫負擔公平
  2. 「針對特定對象例外減免」
    如果今天某甲跟某乙都賺了 100 萬,但政府突然說:「因為某甲具備某種特殊身分(或在特定行業),所以這 100 萬不用繳稅。」這就是針對特定對象開了後門。
  3. 為什麼會「違憲」或「不公平」?
    如果這種「例外優惠」沒有足夠的正當理由(例如:為了公益、為了扶助弱勢),純粹只是政治偏好或給特定團體甜頭,那就破壞了遊戲規則。這會讓一般乖乖納稅的人覺得:「我們做一樣的事,憑什麼他有特權?」這就違反了憲法要求的稅收公平。
總結來說:
法律上認為,除非有極其重大的公共利益(例如為了鼓勵研發或社會福利),否則政府不應該對同樣的所得,隨便發放免稅「優惠券」,因為這會造成「口袋一樣深,繳稅卻不同」的不公現象。
這通常出現在大法官討論 租稅平等原則 的案例中(如 釋字第 705 號 或關於獎勵投資的爭議)。
  • (B) 正確: 釋字第693號提到,若法規對於類似處境者設下不合理的條件(如限制車輛數量),卻無合理公益理由,會構成不公平待遇,可認定違憲。
為什麼違憲?(口語版)
  1. 法律沒說要併計: 使用牌照稅法 第 7 條規定「每一團體和機構」以 3 輛為限。但財政部的函釋卻要求把隸屬同一個法人(例如同一個教會)底下的所有分支機構(如各地的啟智中心、教養院)通通加起來算,且只能在同一區域內算 3 輛。
  2. 變相縮減稅收優惠: 法律本意是為了減輕社福單位的負擔,每個獨立運作、有稅籍的機構都應該能享有 3 輛額度。財政部用「行政命令(函釋)」私自增加法律沒有的限制,縮小了免稅範圍。
  3. 違反「租稅法律主義」: 憲法第 19 條規定,要收什麼稅、給多少優惠,都必須由法律定之。財政部不能用位階較低的函釋來限縮人民(或社福團體)本該享有的法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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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
目前財政部已配合釋憲結果修正。現在只要是已立案獨立運作的社福機構,即便隸屬於同一個法人,其名下的免稅車輛限額是各別計算的(原則上各機構仍以 3 輛為限,但符合特定標誌與設備的長照車輛甚至可不受 3 輛限制)。
  • (C) 錯誤: 這是標準的租稅法律主義違反。行政權不得擴大租稅減免範圍,減免必須由法律或授權命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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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 正確: 根據地方稅法通則及大法官相關憲法原則,中央制定稅捐優惠若影響地方財政,應有填補措施以保障地方自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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