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消防法第 35 條規定,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發生火災致人
於死,可處有期徒刑範圍為:
(A)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B)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C)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D)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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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92), B(116), C(78), D(184), E(0) #1019868
統計: A(2892), B(116), C(78), D(184), E(0) #1019868
詳解 (共 2 筆)
#6238187
第 35 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
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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