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合夥人對合夥財產之關係為:
(A)總有
(B)互有
(C)公同共有
(D)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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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33), C(3600), D(221), E(0) #148740
統計: A(18), B(33), C(3600), D(221), E(0) #148740
詳解 (共 3 筆)
#1222656
第二篇第二章各種之債第18節合夥,第668條,合夥財產之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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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6391
- ? (c) 公同共有(正確選項):
- 定義:基於特定的法律關係(如合夥、繼承、夫妻共同財產)所成立的共有關係。
- 特點:在公同關係存續期間(如合夥清算前),沒有明確的持分比例(應有部分),各合夥人的權利及於財產的全部,因此要處分合夥財產原則上需要全體同意。
- ? (a) 總有(錯誤選項):
- 指社團法人、祭祀公業或傳統村落等團體實質擁有財產所有權,成員僅有使用收益權,並非我國民法合夥財產的法定關係。
- ? (b) 互有(錯誤選項):
- 法律上並無「互有」這種財產共有類型的專有名詞。
- ? (d) 分別共有(錯誤選項):
- 指共有人對共有物有明確的「持分比例」(例如每人擁有三分之一)。分別共有人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持分,這與合夥財產在清算前「不得請求分析(分割)」的特性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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