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荷蘭西班牙統治時期的法律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荷蘭人在 1624 年來到臺灣以後,帶進了西方國際法上的「主權」(sovereignty)概念
(B)西班牙人依照西方國際法的「先占」理論,主張對北臺灣擁有主權
(C)荷蘭人在武力征服原住民「村社」(自治團體)後,雙方在對西方國際法條約有共同理解簽下和約,將原住民的土地讓渡給荷蘭
(D)荷蘭西班牙時期的統治區域並未涵蓋全島各地,還有許多原住民族與荷蘭人與西班牙人並未接觸,亦未受其所帶來的西方法影響
統計: A(77), B(101), C(640), D(238), E(0) #4002935
詳解 (共 5 筆)
A 正確。荷蘭人在 1624年進入臺灣後,將當時歐洲的「主權(sovereignty)」等西方國際法概念帶入臺灣。
B 正確。西班牙人在 1626年進入北臺灣,曾依據當時歐洲國際法中的先占(occupation)概念,主張對北臺灣取得主權。
C 錯誤。
荷蘭與原住民族之間的土地關係,不能簡單理解成「雙方對西方國際法條約有共同理解,因此簽訂和約,把土地讓渡給荷蘭」。
當時原住民族的村社具有自己的政治、社會組織,但對於荷蘭人所使用的「主權」「土地所有權」「讓渡」等西方法律概念,雙方未必具有相同的法律理解。
D 正確。荷蘭、西班牙的實際統治範圍都沒有涵蓋臺灣全島,仍有許多原住民族部落未與荷蘭、西班牙政權接觸,因此也沒有全面受到其西方法律制度影響。
荷蘭人(東印度公司 VOC)與西班牙人在 17 世紀將西方的法律與國際法概念帶入台灣,但原住民部落當時根本沒有西方的「國際法、主權、條約或土地讓渡」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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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人的做法與地方會議(Landdag): 荷蘭人透過武力征服原住民村社後,採取「降服和約」並召開「地方會議(Landdag)」。在儀式中,原住民長老獻上檳榔、椰子樹種植於土中,象徵將土地與權力交給荷蘭東印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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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共同理解」: 這種讓渡純粹是荷蘭人用西方法律形式去強加與擬制的結果。原住民長老只是依照傳統習慣進行臣服儀式,雙方完全沒有「對西方國際法條約有共同理解」(原住民根本不知道什麼是西方國際法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