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警察機關委託民間業者執行違規停車之車輛拖吊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拖吊業者得獨立判斷車輛是否違規,以及是否有拖吊之必要
(B)拖吊業者從事拖吊業務造成車輛損害,警察機關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C)對於因拖吊過程造成車輛之損害,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D)警察機關得與民間業者以契約協定,由其負擔因執行拖吊業務對車主產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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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94), B(400), C(273), D(278), E(0) #3150566

詳解 (共 10 筆)

#5927123
要拖吊車時,警察都會在旁邊指揮,拖吊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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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7054

行政助手(行政輔助人)

係指行政機關執行特定任務時,受行政機關委託予以協助,並按其指示完成工作之自然人 。例如:義消、義警等。

(1)行政助手可以依契約關係(如承攬、委任、租賃、僱傭等)而成立

其是否有償、無償亦非所問。行政助手僅限於處理技術性、細節性的事務。

(2)行政助手並非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不代表行政機關,也非公務員法所稱之公務員

權限並無移轉,且不具獨立的法律地位。

(3)行政助手並非基於個人的意思能力而作為

只能依據行政機關的意思行動,聽從機關的指揮監督。就其性質而言,只是行政機關執行任務的工具。

(4)法律效果歸屬於行政機關:

由於行政助手僅是立於工具性的地位,在執行行政任務時亦無意思形成的空間。故行政助手的行為效果歸屬於該行政機關。其行為侵害人民權益,亦視為機關的行為,應以該機關為對象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

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8%A1%8C%E6%94%BF%E5%8A%A9%E6%89%8B/%E5%85%AC%E8%81%B7%E8%80%83%E8%A9%A6-%E9%AB%98%E6%99%AE%E5%88%9D%E3%80%81%E5%9C%B0%E7%89%B9-%E4%B8%80%E8%88%AC%E8%A1%8C%E6%94%BF-%E4%B8%80%E8%88%AC%E8%A1%8C%E6%94%BF/2f30b93c-cfa5-410e-a062-33673f41b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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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3431
拖吊業者為行政助手,並沒有開立行政處分的權利,警察才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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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5633
(A) 拖吊業者不得獨立判斷車輛是否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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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3513

行政助手
行政助手並非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不代表行政機關,也非公務員法所稱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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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4767
有關警察機關委託民間業者執行違規停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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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5723
X(A) 拖吊業者得獨立判斷車輛是否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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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6967
18 有關警察機關委託民間業者執行違規停車之車輛拖吊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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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拖吊業者獨立判斷車輛是否違規,以及是否有拖吊之必要
拖吊業者為行政助手(沒有獨立性),是旁邊的警察在開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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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拖吊業者從事拖吊業務造成車輛損害,警察機關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拖吊業者違法造成損害,一定是警察沒有好好監督,這個叫做工具理論
要透過§2請求損害賠償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輕過失就成立)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9Ⅰ依第2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賠償義務機關→題目的警察就是該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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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對於因拖吊過程造成車輛之損害,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7Ⅰ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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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警察機關得與民間業者以契約協定,由其負擔因執行拖吊業務對車主產生之損害
契約協定就是可以用行政契約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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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2276
有關警察機關委託民間業者執行違規停車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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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8782

A) ❌ 拖吊業者得獨立判斷車輛是否違規,以及是否有拖吊之必要——錯誤。此為本題正確答案。

本選項錯誤,理由如下:

1. 拖吊業者之法律定位為「行政助手」:民間拖吊業者協助警察機關執行違規拖吊業務,僅係在法律上歸類為「行政助手」。行政助手係指在行政機關指揮監督下,輔助完成公共任務、而不以自己名義獨立執行權力者。

2. 業者不得為獨立判斷:行政助手不得以自己名義對外行使公權力,而執行拖吊任務時關於「車輛是否違規」及「有無拖吊必要」之判斷,均屬警察職權的行使,須由在場員警作成決定,不得由民間業者自行獨立為之。實務見解指出,違規車輛舉發開單及拖吊與否之決定,均係由警察為之,民間拖吊業者僅配合在後執行機械性拖吊作業,並非以其名義發布命令或進行獨立決定。

3. 無員警在場之拖吊應屬違法:鑑於拖吊業者僅得於員警指揮監督從事輔助性勞務,不得自行決定執行拖吊業務。倘員警未到場即不得進行拖吊,從而於警察不能即時到場指揮執行之境地,民間業者應靜待員警指揮而非單獨啟動拖吊作業,已為實務多數見解所確認。

(B) ✅ 拖吊業者從事拖吊業務造成車輛損害,警察機關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正確

本選項正確,理由如下:

1. 行政助手行為之法律效果歸屬於國家:行政助手並非以自己名義執行職務,而係在行政機關指揮監督下活動,其行為視為所屬機關之手之延伸,縱有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情事,均應認係國家居於公權力主體地位所實施之行為。

2. 國家應負賠償責任:民間拖吊業者於執行拖吊作業過程中,如因駕駛不當、車輛固定不當或其他技術性瑕疵而致車輛損壞,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關於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或依同法第2條第2項,視執行員警是否有指揮監督之過失及是否盡其注意義務,決定國家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實務見解:實務判決一再確認此一原則,車主因拖吊所致之車輛損害,應向警察機關請求國家賠償,不得逕向民間拖吊業者個人求償。

(C) ✅ 對於因拖吊過程造成車輛之損害,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正確

本選項正確,理由如下:

1.「金錢賠償」為原則:《國家賠償法》第7條第1項明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從而金錢賠償(即支付賠償金)係國家賠償事件採行之主要方式,例外於特定類型(如名譽侵害事件)得依請求以回復原狀之方式為之。

2.「回復原狀」為例外:法律雖於但書規定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惟實務上,因客觀情狀往往無法完全回復原狀或回復成本過高,多數仍以金錢賠償為常態。且《民法》第196條規定亦允許被害人得選擇請求賠償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而未必要求回復原狀。

(D) ✅ 警察機關得與民間業者以契約協定,由其負擔因執行拖吊業務對車主產生之損害——正確

本選項正確,理由如下:

1. 國家對外負國家賠償責任:拖吊業務中所生損害,對外之國家賠償義務主體為委託機關(即警察機關)。此為警察機關與民間業者間之內部契約約定,不影響被害車主對國家之請求權,但得藉由契約方式釐清雙方內部責任歸屬。

2. 內部求償:警察機關於對外賠償車主後,得就內部求償關係,依《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2項規定:「前項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於執行受託事項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委託機關得對之求償。」從而警察機關得於相關契約載明,於業者有重大過失致生損害時,得就賠償金額向其求償,常見作法為納入委託契約之約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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