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公務人員甲對其服務機關所為核給休假日數之認定不服,甲應如何提起救濟?
(A)應循申訴、再申訴程序
(B)應循復審、行政訴訟程序
(C)向懲戒法院提起訴訟
(D)不得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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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5), B(1923), C(37), D(26), E(0) #3704026
統計: A(1575), B(1923), C(37), D(26), E(0) #3704026
詳解 (共 8 筆)
#7228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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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7645
服務機關所為核給休假日數→行政處分,復審、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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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3534
18 公務人員甲對其服務機關所為核給休假日數之認定不服,甲應如何提起救濟?
(A)應循申訴、再申訴程序
(B)應循復審、行政訴訟程序
(C)向懲戒法院提起訴訟
(D)不得提起救濟
核定休假日數是行政處分
出處:https://laws.gov.taipei/Law/Interpretation/Content/FE343756
公務人員保障法25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公務人員保障法26條
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請求該機關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復審。
前項期間,法令未明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前項期間,法令未明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公務人員保障法77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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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1152
與 錢跟休假 有關的
為行政處分 提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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