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下列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敘述,何者錯誤?
(A)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對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等辦理私募,但應募人總數,
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B)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其授權訂定之命令及契約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
(C)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私募受益憑證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之
(D)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報告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
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報告,其分析報告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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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3), C(32), D(7), E(0) #1786001
統計: A(119), B(3), C(32), D(7), E(0) #1786001
詳解 (共 2 筆)
#7505940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對下列對象進行受益憑證之私募:
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
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前項第二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第一項第二款對象之合理請求,於私募完成前負有提供與本次證券投資信託受益憑證私募有關之財務、業務或資訊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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