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有關信託業擔任信託監察人時,其職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受託人變更時會同移交信託財產於新受託人
(B)信託關係消滅時接收信託財產
(C)為信託業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的行為
(D)編製信託財產目錄表及收支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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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 B(10), C(81), D(50), E(0) #3862414

詳解 (共 1 筆)

#7455017
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連同信託財產會同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移交於新受託人。
(看太快,看gemini才知道我沒注意到是監察人,一看受託人在前面就以為是受託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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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依信託法第66條(也可另看第65條)可知信託關係消滅時,在移轉信託財產於前條歸屬權利人,以歸屬權利人視為受益人,所以不會交給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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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依信託法第52條第2項:
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所以不是為信託業(看太快,看gemini才知道我沒注意到是受益人,事項對了也要注意對象是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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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依信託法第31條可知這是受託人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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