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0.羈押中之被告甲於法院開庭後,由法警乙還押時,趁乙不注意衝出乙之 242 控制而脫逃,甲應論以:
(A)縱放脫逃罪
(B)普通脫逃罪
(C)便利脫逃罪
(D)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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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1141), C(47), D(105), E(0) #269461
統計: A(72), B(1141), C(47), D(105), E(0) #269461
詳解 (共 2 筆)
#1334803
| 第 161 條 |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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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2450
- (b) ⭕ 普通脫逃罪: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構成普通脫逃罪。被告甲雖然是在法警乙的看管下,但他「衝出控制而脫逃」的行為,屬於自行脫逃,因此構成普通脫逃罪。
❌ 其他選項分析
- (a) ❌ 縱放脫逃罪:此罪處罰的主體是「負責看管或護送的公務員」(例如法警乙)。如果是乙故意放走甲,乙才會成立此罪,身為逃跑者的甲不會成立此罪。
- (c) ❌ 便利脫逃罪:此罪同樣是處罰「公務員或受託看管之人」因便利他人脫逃的行為,或是處罰「一般人協助他人脫逃」的行為(刑法第 162 條)。甲是自己逃跑,不是便利他人逃跑。
- (d) ❌ 無罪:甲屬於依法拘禁之被告,其脫逃行為已明確侵害國家司法權的執行,具備違法性與罪責,因此不可能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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