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 商號登記的種類不包括
(A)變更登記
(B)繼承登記
(C)解散登記
(D)停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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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357), C(323), D(66), E(0) #181267

詳解 (共 1 筆)

#707339

第14條(變更登記)


  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繼承之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為之外,應於十五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
  為繼承或轉讓之登記,應附送證明文件。 第15條(遷出及遷入登記)

  商業遷移於原登記機關之管轄區域以外時,應向遷入區域之主管機關申請為遷入之登記。
  商業為前項之遷出登記後一個月內,應向原所屬公會報備;遷入後,應依法重新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第16條(停業之登記)

  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為復業之登記。但已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17條(歇業之登記)

  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歇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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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法規還是考企管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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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07639
未解鎖
1.停業:公司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者,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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