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所有人)之指示,
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其對物之占有類型為何?
(A)輔助占有
(B)間接占有
(C)他主占有
(D)自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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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5), B(202), C(47), D(16), E(0) #3093087
統計: A(995), B(202), C(47), D(16), E(0) #3093087
詳解 (共 3 筆)
#7453871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942 條之規定:「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這種受到他人指示、僅為他人管領物品的法律地位,在學說上被稱為占有輔助人,其所呈現的占有狀態即為輔助占有。在此情況下,法律上真正的占有人是那位發出指示的「他人」,而不是輔助占有的人。
❓ 為什麼其他選項不正確?
- ❌ (b) 間接占有:是指不直接管領某物,而是基於特定的法律關係(如:租賃、借貸、質押),透過「直接占有人」來創設的占有狀態(民法第 941 條)。題目中的受僱人、學徒是受指示對物有事實管領力(類似直接管領),且在法律上並不被視為獨立的占有人,因此不符合間接占有。
- ❌ (c) 他主占有:是指占有人「沒有將該物據為己有」的意思而為的占有。例如:承租人、借用人。雖然輔助占有人也沒有據為己有的意思,但因為法律規定輔助占有人在法律上根本不具有獨立的占有人地位(僅他人為占有人),因此不直接論以「他主占有」這類屬於獨立占有人的分類。
- ❌ (d) 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據為己有的意思」而為的占有(民法第 944 條)。例如:所有人對其所有物的占有、竊賊對贓物的占有。受僱人、學徒是受他人指示管理,絕非出於據為己有的意思,故不可能是自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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