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以強暴方式壓制 X 反抗,從 X 身上取得現金五千元後,又喝令 X 交出手上金錶,X 正要將手錶脫下, 正巧有巡邏警察經過,甲於是倉皇離去。前述情形,甲應成立何罪?
(A)強盜取財既遂
(B)強盜取財未遂
(C)預備強盜取財
(D)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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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67), B(833), C(39), D(18), E(0) #1668879

詳解 (共 6 筆)

#2409907

甲以強暴方式壓制 X 反抗,從 X 身上取得現金五千元後.......已經拿到錢了所以是強盜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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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1602
從 X 身上取得現金五千元後,已經拿到錢...
(共 2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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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7776
既遂:行為人著手後,發生犯罪結果
未遂:行為人著手後,發生犯罪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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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3053
已拿$5000,是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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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4705
本題關鍵在於強盜罪的既遂與未遂之客體區分。甲對同一被害人 X 在同一時間、地點連續強盜現金與金錶,在法律上屬於接續犯(實質上一罪)
  • 實質上一罪的既遂判斷: 當行為人實施數個舉動(拿現金、要金錶)侵害同一法益時,只要其中任一階段的財物取得已經既遂,整體犯罪即成立既遂罪,不能因為後面想拿的金錶沒拿到,而就該部分單別認定為未遂。
  • 財物支配權的轉移: 甲已經透過強暴方式壓制 X 的反抗,並成功從 X 身上取得「現金五千元」,此時現金的持有支配關係已移轉於甲,強盜罪的法定結果已經發生,故完全符合既遂要件。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B) 強盜取財未遂:錯誤。雖然金錶部分因為警察經過而未取得(屬未遂階段),但因現金五千元已既遂,依接續犯實質上一罪原則,整體應論以強盜取財既遂罪,不另構成未遂。
  • ? (C) 預備強盜取財:錯誤。甲已經著手實施強暴手段並取得財物,早已超越預備階段。
  • ? (D) 不成立犯罪:錯誤。甲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普通強盜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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