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置委員 17 人或 18 人,其中 1 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市長或副市長、縣(市)長或副縣(市)長 兼任
(B)委員任期 4 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C)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之決議,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名義對外行之
(D)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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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7), C(48), D(16), E(0) #3791897
統計: A(14), B(7), C(48), D(16), E(0) #3791897
詳解 (共 2 筆)
#7646366
• (A) 錯誤:依《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4條規定,置委員13人至16人(非17人或18人),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市長或副市長、縣(市)長或副縣(市)長兼任;另置副主任委員1人。(由秘書長擔任)
• (B) 錯誤:依現行規定,委員任期為3年(非4年),期滿得續聘之。
• (C) 正確: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屬於任務編組性質之評議機構,其作成之決議與評定結果,應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名義對外行之(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02號判決參照)。
• (D) 錯誤: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所需經費,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而非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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