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原住民之比例進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包括澎湖,其僱用特定人員之總額,每滿 100 人應有原住民 1 人
(B)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僱用特定人員之總額,應有 1/4 以上為原住民
(C)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進用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進用原住 民人數應不得低於現有員額之百分之 2
(D)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進用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應於原住民 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後 5 年內完成比例進用
統計: A(310), B(160), C(508), D(276), E(0) #2456461
詳解 (共 6 筆)
以法條解析:
A錯在包括澎湖;對應法條:
原住民族工作保障法第四條第一項: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湖、金門、連江縣外,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
B錯在1/4;對應法條:
原住民族工作保障法第五條第一項: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
C正確;對應法條:
原住民族工作保障法第五條第三項: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進用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進用原住民人數應不得低於現有員額之百分之二,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D錯在施行年數五年;對應法條:
原住民族工作保障法第五條第三項: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
你貼出的**《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2條**很重要。依你提供的現行條文重新核對後,前面我對 A、B 的判斷需要修正:A、B其實都是依第32條文字設計,真正正確答案仍是 C,但原因要更精確。
第32條逐項拆解
(A)❌ 錯在「六學期」
條文第二項明確規定:
「實際從事族語教學工作滿四學期且現職……」
所以不是題目所說的:
❌ 滿6學期
而是:
✅ 滿4學期
而且對象包括:
-
現職族語老師
-
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
代理教師
因此 A 是典型的**「4改6」數字陷阱**。
(B)❌ 錯在「最近5年」及「滿6學期」
第三項規定:
「但最近三年內於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任族語老師、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代理教師累計滿四學期以上……得免教育實習。」
題目卻寫:
❌ 最近5年
❌ 滿6學期
正確是:
✅ 最近3年
✅ 累計滿4學期以上
因此 B 錯。
(C)✅ 正確
第四項明確規定:
「應於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任教民族教育課程至少六年,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原住民重點學校或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
完全符合 C。
所以:
答案:C
(D)❌ 錯誤
第32條第一項直接寫: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民族教育教師培育及資格之取得,依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所以題目說:
❌ 「不依師資培育法……辦理」
與法條直接相反。
⭐ 第32條考前數字表
這一條建議你直接背成:
| 項目 | 正確數字 |
|---|---|
| 進修資格:實際族語教學 | 4學期 |
| 免教育實習:最近 | 3年 |
| 免教育實習:累計任教 | 4學期以上 |
| 免實習附加條件 | 表現優良+教學演示及格 |
| 介聘限制 | 6年 |
? 超強口訣
「四、三、四、六」
也就是:
4學期 → 3年 → 4學期 → 6年
再搭配制度:
4學期進修 → 3年內4學期可免實習 → 取得教師證 → 原民重點/偏遠任教6年 → 才能申請介聘
這一題就是標準的法條數字辨識題。
另外,第32條第一句也非常值得背:
「民族教育教師資格 → 師資培育法」
所以看到 D「不依師資培育法」,幾乎可以直接秒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民族教育教師培育及資格之取得,依師資培育法及其相
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得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提供
於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實際從事族語教學工作滿四學期且現職
之族語老師、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代理教師進修機會。
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
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具有大學畢業學歷,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修習教
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但最近三年內於
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任族語老師、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代
理教師累計滿四學期以上,表現優良,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
依前項取得教師證書,並經公開甄選獲聘任為高級中等以下原住民重點學
校或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者,應於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偏遠地
區學校任教民族教育課程至少六年,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原住民重點學
校或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