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17 歲之甲與 15 歲之乙為合意性交,有關甲、乙之刑責,下列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 227 條第 3 項與幼年人性交罪
(B)乙成立刑法第 227 條第 3 項與幼年人性交罪
(C)甲應減輕其刑
(D)對甲之追訴,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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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0), C(26), D(12), E(0) #4002761
統計: A(51), B(0), C(26), D(12), E(0) #4002761
詳解 (共 5 筆)
#7492653
227條
與未滿14--性交(罰未遂) 3年以上10年以下
--猥褻 6月以上5年以下 227-1條 18以下犯之 減輕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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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14以上--性交(罰未遂) 7年以下 229-1條 未滿18 犯之 告訴乃論
未滿16 --猥褻 3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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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4198
正確答案為 (A) 甲成立刑法第 227 條第 3 項與幼年人性交罪。
解析
選項 (A) 正確的原因: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227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題中 15 歲的乙正好落在這個年齡區間內,17 歲的甲與其合意性交,完全符合該罪構成要件。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227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題中 15 歲的乙正好落在這個年齡區間內,17 歲的甲與其合意性交,完全符合該罪構成要件。
選項 (B) 錯誤:
乙未滿 16 歲但已滿 14 歲,且與甲為合意性交,在刑法第 227 條的架構中屬於被害人保護客體,乙本身不成立該罪。
乙未滿 16 歲但已滿 14 歲,且與甲為合意性交,在刑法第 227 條的架構中屬於被害人保護客體,乙本身不成立該罪。
選項 (C) 錯誤:
甲為 17 歲(限制責任能力人或未成年),但刑法第 227 條並未規定針對此種身分有減輕其刑的法定減輕事由。
甲為 17 歲(限制責任能力人或未成年),但刑法第 227 條並未規定針對此種身分有減輕其刑的法定減輕事由。
選項 (D) 錯誤:
妨害性自主罪章(如第 227 條)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沒錯,但選項 A 已經直接點出正確法條與罪名,故以 A 為最佳、最直接答案。
妨害性自主罪章(如第 227 條)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沒錯,但選項 A 已經直接點出正確法條與罪名,故以 A 為最佳、最直接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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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2729
(A) ⭕ 正確
甲17歲、乙15歲,兩人合意性交。
刑法第227條第3項: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乙15歲,屬於未滿16歲,所以甲的行為成立第227條第3項的與幼年人性交罪。
而乙本人不是行為人,所以不成立犯罪。
(B) ❌
乙是被性交的一方,不是第227條第3項的行為人,因此乙不成立該罪。
(C) ❌
不能因為甲17歲,就直接認定「應減輕其刑」。
刑法第227條本身沒有因為行為人17歲就當然「應減輕其刑」的規定,因此C不對。
(D) ❌
這裡要注意刑法第229-1條:
對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本題甲是17歲,確實屬於未滿18歲,但這個規定是「對未滿18歲之人犯227條之罪」的情況。
題目中的被害人乙是15歲,甲則是17歲,所以甲並不是「對未滿18歲之人犯227條」這個規定所排除的情況?——這裡正是題目容易混淆的地方。
本題標準答案既然是 A,考試直接抓住:
17歲甲+15歲乙合意性交 → 乙未滿16歲 → 甲成立刑法227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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