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發卡或收單業務時,有下列何種情形者,應即將財務報表及虧損原因函報主管機關?
(A)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捐助基金及其孳息之五分之一
(B)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捐助基金及其孳息之四分之一
(C)淨值低於專撥營運資金之三分之一
(D)淨值低於專撥營運資金之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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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0), B(125), C(410), D(1178), E(0) #3188947

詳解 (共 4 筆)

#6251154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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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827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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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3348
第 35 條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將財務報表、虧損原因及改善計畫,函報主管機關:
一、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捐助基金及其孳息之三分之一
二、淨值低於專撥營運資金之三分之二
主管機關對具有前項情形之信用卡業務機構,得限期命其補足資本、捐助基金及其孳息、專撥營運資金,或限制其營業;屆期未補足者,得勒令其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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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9565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35 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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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572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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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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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37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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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30條專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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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178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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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法條第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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