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之金錢給付,經撤銷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請求受益人返還範圍適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B)行政機關不得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
(C)書面行政處分命受益人限期返還,未提起行政爭訟救濟,逾越期間不履行,移送行政執行
(D)命受益人返還之書面行政處分不因提起行政爭訟救濟而停止執行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8), B(6), C(98), D(116), E(0) #3460976

詳解 (共 4 筆)

#6859494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
1.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2.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3.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4.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ㅤㅤ
(A) 行政機關請求受益人返還範圍適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如認適用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則行政機關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相對人返還,然參上述法規,立法者已明訂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機關得以行政處分方式命相對人返還,故本選項錯誤。
ㅤㅤ
(B) 行政機關不得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
與上述法規牴觸
ㅤㅤ
(D) 命受益人返還之書面行政處分不因提起行政爭訟救濟而停止執行
第4項,未確定前不得執行,此選項相對人提起行政爭訟,即表示該處分未確定,自不應執行。
ㅤㅤ
以行政處分命相對人返還,如同使行政機關具法院功能,相對人對賠償金額之認定皆無從參與,行政機關說多少就多少,又此種公法上不當得利是將原受益處分改變為負擔處分,有信賴保護之問題,故從保障人民權益觀點出發,對此種案件正當程序之要求應更為嚴謹,立法者亦出於此考量,明訂返還處分應於確定後,始可送行政執行。
ㅤㅤ
第4項立法理由:惟考量受益人或有對前開命返還之處分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之情形,為避免行政機關於上開處分未確定前,即移送行政執行,惟行政處分因救濟而被撤銷,致受益人權益遭受損害,爰增訂第四項,以保障其權益。  
7
1
#6499693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3
0
#7556740

 

2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之金錢給付,經撤銷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行政機關請求受益人返還範圍適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B) 行政機關不得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
(C) 書面行政處分命受益人限期返還,未提起行政爭訟救濟,逾越期間不履行,移送行政執行
(D) 命受益人返還之書面行政處分不因提起行政爭訟救濟而停止執行

 

想像一下,選項 (C) 就像是「老師發出的終極提醒信」!當小朋友不遵守約定、不還東西時,這封信就會變成神奇的魔法,直接請學校的「風紀委員」來幫忙把東西拿回來。
我們用好懂的方式來看看,為什麼 (C) 是對的,還有它在說什麼吧:
ㅤㅤ
? 故事背景:政府發錯了糖果
ㅤㅤ
ㅤㅤ
政府就像是發糖果的「大樹老師」。有一天,大樹老師發了一顆金錢糖果給你(這叫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
可是後來老師發現發錯了,要把這個決定取消(這叫撤銷),而且要把糖果收回來,當作你從來都沒有拿到過一樣(這叫溯及既往失效)。
ㅤㅤ

ㅤㅤ
? 為什麼 (C) 是正確的?(終極提醒信發威!)
當大樹老師寫了一封信(書面行政處分),規定你必須在星期五以前把糖果還回來(命受益人限期返還)。
  1. 你沒有去告狀: 你覺得自己理虧,所以沒有去找校長或大樹老師抗議、爭論(未提起行政爭訟救濟)。

  2. 你超過時間不還: 星期五都過去了,你還是把糖果藏在口袋裡不拿出來(逾越期間不履行)。

  3. 風紀委員出動: 這時候大樹老師就不用再拜託你了,他可以直接把這封信交給學校最凶的風紀委員。風紀委員就會直接走過來,把糖果從你的口袋裡拿走,這就叫做移送行政執行!

所以 (C) 的意思就是:政府用公文叫你還錢,你沒去抗議又到期不還,政府就可以直接發動公權力去強制執行(把錢扣回來)。這非常符合法律的規定喔!
ㅤㅤ

ㅤㅤ
❌ 其他選項為什麼不對?(簡單抓錯)
  • (A) 適用民法? ❌

    • 小朋友版: 這是大樹老師(政府)跟學生的事情,要用學校的「校規」(行政程序法),不能隨便用隔壁班小明自己訂的「班規」(民法)。

  • (B) 不能用書面處分叫人還? ❌

    • 小朋友版: 老師當然可以寫一張正式的字條,清清楚楚地寫著你該還多少、什麼時候要還,這才最公平。

  • (D) 提起抗議也不會停止執行? ❌

    • 小朋友版: 如果你馬上舉手大喊:「老師我不服氣!我要去校長室告狀!」(提起行政爭訟),在校長還沒有決定誰對誰錯之前,老師通常要先「按暫停」,不能馬上把你的口袋封起來。

 

想像一下,選項 (C) 就像是「老師發出的終極提醒信」!當小朋友不遵守約定、不還東西時,這封信就會變成神奇的魔法,直接請學校的「風紀委員」來幫忙把東西拿回來。
我們用好懂的方式來看看,為什麼 (C) 是對的,還有它在說什麼吧:
ㅤㅤ
? 故事背景:政府發錯了糖果
ㅤㅤ
ㅤㅤ
政府就像是發糖果的「大樹老師」。有一天,大樹老師發了一顆金錢糖果給你(這叫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
可是後來老師發現發錯了,要把這個決定取消(這叫撤銷),而且要把糖果收回來,當作你從來都沒有拿到過一樣(這叫溯及既往失效)。
ㅤㅤ

ㅤㅤ
? 為什麼 (C) 是正確的?(終極提醒信發威!)
當大樹老師寫了一封信(書面行政處分),規定你必須在星期五以前把糖果還回來(命受益人限期返還)。
  1. 你沒有去告狀: 你覺得自己理虧,所以沒有去找校長或大樹老師抗議、爭論(未提起行政爭訟救濟)。

  2. 你超過時間不還: 星期五都過去了,你還是把糖果藏在口袋裡不拿出來(逾越期間不履行)。

  3. 風紀委員出動: 這時候大樹老師就不用再拜託你了,他可以直接把這封信交給學校最凶的風紀委員。風紀委員就會直接走過來,把糖果從你的口袋裡拿走,這就叫做移送行政執行!

所以 (C) 的意思就是:政府用公文叫你還錢,你沒去抗議又到期不還,政府就可以直接發動公權力去強制執行(把錢扣回來)。這非常符合法律的規定喔!
ㅤㅤ

ㅤㅤ
❌ 其他選項為什麼不對?(簡單抓錯)
  • (A) 適用民法? ❌

    • 小朋友版: 這是大樹老師(政府)跟學生的事情,要用學校的「校規」(行政程序法),不能隨便用隔壁班小明自己訂的「班規」(民法)。

  • (B) 不能用書面處分叫人還? ❌

    • 小朋友版: 老師當然可以寫一張正式的字條,清清楚楚地寫著你該還多少、什麼時候要還,這才最公平。

  • (D) 提起抗議也不會停止執行? ❌

    • 小朋友版: 如果你馬上舉手大喊:「老師我不服氣!我要去校長室告狀!」(提起行政爭訟),在校長還沒有決定誰對誰錯之前,老師通常要先「按暫停」,不能馬上把你的口袋封起來。

0
0
#7495320
C不是應該要處分確定後才能移送行政執行嗎?
逾越期間不履行不代表處分已經確定吧??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96016
未解鎖
行政程序法 第127條 1.授予利益之行...
(共 35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