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你是派出所所長,有民眾舉家出國旅遊一週,申請加強住宅巡邏,下列何種處置最不適當?
(A)申請人舉家外出後,每 2 至 4 小時至少巡邏 1 班次
(B)告知申請人必須親自到派出所或分局申請
(C)受理員警查證後,於申請人住宅周邊隱密處設置臨時巡邏箱
(D)申請人返家後,收回臨時巡邏箱,並請申請人於巡邏簽章表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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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 B(2359), C(321), D(185), E(0) #1808016
統計: A(169), B(2359), C(321), D(185), E(0) #1808016
詳解 (共 9 筆)
#4797246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wABC/596
並請申請人於巡邏簽章表簽章
讓申請人於公文書上簽名,代表其有申請「加強住宅巡邏」一事,而使此「公文書」,發生效力?!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39
刑事訴訟法 第 39 條
(公文書製作之程序)
文書由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制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由制作人簽名。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3
民法 第 3 條
(使用文字之原則)
I.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II.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III.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2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11
0
#4365808
https://www.luzhou.police.ntpc.gov.tw/dl-10233-2d4f4df8-610e-4bbd-8b61-be9e7218443d.html
pdf 檔,第 1 頁
壹、本市居民可撥打110 電話、或向當地分局、分駐所、派出所等單位提出申請;或另以網路方式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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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7245
請問(D)選項的後段「並請申請人於巡邏簽章表簽章」,為什麼是對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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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4249
警察機關協助民眾舉家外出居住安全維護工作規定
113.07.18
一、
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供民眾舉家外出住居安全維護服務措施,確保民眾住居及財產安全,有效預防犯罪,特訂定本規定。
二、
本規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及其所屬單位負責受理及執行。
三、
居住於我國境內之民眾,對其居住處所,均得依本規定辦理申請。
四、
本規定之實施方式如下: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及其所屬單位,得運用大眾傳播媒體或網路,提供民眾相關服務資訊。
(二)民眾撥打一一○電話、親赴各警察單位或利用網路申請時,應確實受理並依規定辦理。
(三)分駐(派出)所受理後,應於電腦系統將申請人外出起迄時間及聯絡電話等相關資料,登載於受理民眾舉家外出住居安全維護工作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如附件一)。
(四)執行本項工作,納入巡邏勤務辦理。
(五)申請人於預定日期返家後,應主動聯繫告知辦理情形,記錄於登記表內。
五、
本規定之勤務規劃及執行方式如下:
(一)審酌轄內治安狀況及治安要點,採機動及彈性方式編排勤務。
(二)由分駐(派出)所所長編排勤務分配表,將民眾申請住所納入巡邏區線,並註記於勤務分配表。
(三)巡邏行經申請人住居附近時,應執行重點守望並留意周圍狀況。
(四)分駐(派出)所得運用協勤民力,共同執行。
六、
本規定服務件數統計方式如下: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及其所屬單位,每半年應填寫協助民眾舉家外出住居安全維護工作受理件數統計表(如附件二),陳報本署彙整。
(二)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期間服務件數統計,依相關計畫辦理。
七、
本規定之獎懲方式如下:
(一)分駐(派出)所:
各分局每半年擇優三分之一分駐(派出)所,於嘉獎一次三人次範圍內予以獎勵。
(二)各級業務承辦單位:
依實際出力情形,業務第一層主管每半年嘉獎一次,承辦人員每半年於嘉獎二次以下敘獎。
(三)執行本項工作表現優良人員,個案列舉具體優良事蹟,陳報本署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辦理。
(四)執行不力人員,致生不良結果,依個案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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