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郵政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三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B)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補償請求權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C)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
(D)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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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2), C(2), D(7), E(0) #3899977
統計: A(34), B(2), C(2), D(7), E(0) #3899977
詳解 (共 1 筆)
#7380418
(A)錯誤->
郵政法第34條: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郵政法第33條:中華郵政公司於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求交付該項發現之原寄郵件。
(B)正確->郵政法第34條: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C)正確->郵政法第35條: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
(D)正確->郵政法第35條:「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統整:
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6個月
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5年
補償後找到-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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