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該當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之中止未遂?
(A)甲持刀欲殺妻乙,因其妻呼救並逃往鄰家,驚動四鄰,甲遂棄刀向警方自首
(B)甲欲毒殺其父乙,因事蹟敗露,甲乃將藥水倒地
(C)甲欲擄乙以向其父勒贖,惟行至中途未至乙之住處,甲即放棄犯意自行返回住處
(D)甲埋設炸藥欲炸其弟乙,後因不忍而囑託丙拆卸炸藥,乙因此無恙
統計: A(10), B(3), C(14), D(79), E(0) #4002252
詳解 (共 4 筆)
答案是 (D)。
這題要抓刑法第27條第1項「中止未遂」的兩個核心: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而因自己的意思中止犯罪,或防止結果發生。
也就是要有:
1.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2. 出於己意中止
3. 如果已經開始實行而可能造成結果,要有防止結果發生的行為。
逐一看:
(A) ❌
甲持刀欲殺乙,乙因呼救逃走,甲才放棄。
這是因為外在因素介入:乙呼救、逃走、驚動鄰居,甲擔心事情曝光才放棄。
→ 不是出於真正的「己意」。
屬於障礙未遂,不是中止未遂。
⸻
(B) ❌
甲欲毒殺父親,因為事情敗露,才把藥水倒掉。
「事蹟敗露」是外在原因。
甲不是因為自己改變意思,而是因為犯罪被發現,才停止。
→ 障礙未遂。
⸻
(C) ❌
甲想擄人勒贖,但走到一半還沒到乙的住處,就放棄。
這裡最重要:
甲雖然已經開始往犯罪地點前進,但這還只是預備行為,尚未「著手」實行擄人行為。
刑法第27條要求: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
甲根本還沒開始實行擄人。
→ 不成立「中止未遂」,而是未遂的前階段(預備階段)。
⸻
(D) ✅
甲已經埋設炸藥,而且是為了炸死乙。
這已經不是單純準備,而是已經進入犯罪實行階段。
後來甲:
「因不忍而囑託丙拆卸炸藥」
甲是因為自己內心改變、不忍殺害乙,而主動採取措施拆除炸藥,最終乙沒有受到傷害。
這符合:
* 已著手 → 有
* 出於己意 → 有,「因不忍」
* 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 有,囑託丙拆卸炸藥
* 最終死亡結果沒有發生 → 有
所以成立中止未遂。
- (A) 錯誤(外界障礙:障礙未遂)
- 甲雖然棄刀,但前提是「妻子呼救、逃跑、驚動四鄰」。在客觀經驗上,這屬於阻礙犯罪既遂的通常外部障礙。甲是因為害怕被鄰居抓到才停手,這叫做「不得不中止」,屬於障礙未遂,不是因己意中止。
- (B) 錯誤(外界障礙:障礙未遂)
- 關鍵字:「因事蹟敗露」,甲才將藥水倒地。這同樣是受到外在環境的限制與壓力,心理上並非出於自願(非因己意),也是屬於障礙未遂。
- (C) 錯誤(尚未著手:預備階段不適用中止犯)
- 甲打算擄人勒贖,但「行至中途未至乙之住處」就折返。在實務見解中,擄人勒贖罪的「著手」,必須是已經開始對被害人實施實質的物力支配或逼近其身。
- 甲此時只是走在路上,連對方的影子都沒看到,僅處於「預備犯」階段。因為還沒有「著手」,所以不具備未遂犯的前提,當然不該當「中止未遂」(註:預備犯只有少數特定法條有減免規定,但不能適用第 27 條的中止未遂)。
- (D) 正確(因己意防止結果發生:既了未遂之中止)
- 甲已經埋設炸藥(犯罪行為已實行完畢,屬於既了未遂)。
- 隨後他「因不忍」(完全出於內心自發的心態轉變,符合因己意),並且「囑託丙拆卸炸藥」,最終成功阻斷了爆炸結果的發生(乙無恙)。
- 依 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前段 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甲透過第三人丙來實施防止行為且成功,完全該當中止未遂(既了未遂型態)。
- 「能為而不欲為」->我明明辦得到,但老子突然不想做了(中止未遂)。
- 「欲為而不能為」 -> 我很想做下去,但四周環境逼得我做不下去(障礙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