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據家事事件法,法院審理之家事事件涉及家庭暴力或有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之虞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 事實,並依職權進行下列那項行動?
(A)召開親屬會議
(B)爭點簡化協議
(C)調查證據
(D)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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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13), C(542), D(3), E(0) #1718359

詳解 (共 3 筆)

#2844677

家事事件法§10:

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有關爭點簡化協議、第三節有關事實證據之規定。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涉及家庭暴力或有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之虞。

二、有害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格權之虞。

三、當事人自認及不爭執之事實顯與事實不符。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

第一項情形,法院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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