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重大公共建設所需用地及依規定辦理區段徵收之範圍,主辦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 機關核准後,通知(A)該用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及「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禁止期間,不得逾幾年?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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