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裁判確定前、後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B)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不另就餘罪處斷
(C)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包含罰金及從刑在內之他刑
(D)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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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0), B(527), C(475), D(2994), E(0) #2995157
統計: A(850), B(527), C(475), D(2994), E(0) #2995157
詳解 (共 4 筆)
#5610303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A)。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C)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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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3575
(A) 裁判確定前、X後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刑50
(B) 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X不另就餘罪處斷。刑52
(C) 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X不執行包含罰金及從刑在內之他刑。刑51
(D)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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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7046
(A) 錯誤:時點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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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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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數罪併罰僅限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如果是裁判確定「後」才犯的罪,那是新案,必須另外起訴、另外判刑,不能與前案併合處罰。
(B) 錯誤:發覺餘罪應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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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如果裁判確定後,發現還有未經裁判的餘罪(且該罪是在前案裁判確定前犯的),法院應就該餘罪另行判決,並依刑法第 53 條規定,與前案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不能因為發覺較晚就不處理。
(C) 錯誤:死刑的併執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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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 51 條第 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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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如沒收)」除外,仍然要執行。畢竟死刑是針對生命權,但錢財或不法所得的沒收是針對財產權。
(D) 正確:沒收的併執行(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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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 51 條第 9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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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沒收現在已經具有獨立的法律效果,條文規定「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這表示如果甲犯了三罪,每罪都有應沒收的犯罪所得,法院會全部併排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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