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行政罰法所定裁處權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裁處權之消滅時效為 3 年
(B)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C)時效經過後,基於公益考量,主管機關仍得裁量是否予以處罰
(D)違章行為若受緩起訴處分,自該處分確定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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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 B(142), C(1090), D(89), E(0) #3563711
統計: A(153), B(142), C(1090), D(89), E(0) #3563711
詳解 (共 6 筆)
#6787484
有關行政罰法所定裁處權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裁處權之消滅時效為 3 年✔️
根據《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ㅤㅤ(B) 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根據《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前段規定:「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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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 27 條 (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 I.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A)期間之經過而消滅(C)。 II.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B)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III.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D)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IV.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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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時效經過後,基於公益考量,主管機關仍得裁量是否予以處罰❌
- 裁處權時效的法律效果是「消滅」,這是一個絕對的效果。
- 一旦3年時效完成,行政機關就喪失了裁處罰鍰的權力,不得再對該行為進行處罰,沒有任何裁量的空間,即使有公益考量也不行。
- 如果機關仍然作出處分,該處分將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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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違章行為若受緩起訴處分,自該處分確定日起算✔️
- 根據《行政罰法》第27條第3項,如果一個行為先進入了刑事程序,那麼行政罰的裁處權時效,要等到刑事程序(例如:緩起訴、不起訴、無罪判決等)確定後,才開始起算。
- 這樣可以避免行政、司法程序重複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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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2609
有關行政罰法所定裁處權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裁處權之消滅時效為 3 年
(B) 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C) 時效經過後,基於公益考量,主管機關仍得裁量是否予以處罰
(D) 違章行為若受緩起訴處分,自該處分確定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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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27
I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A)(C)。
II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B)。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III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D)。
IV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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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358
第27條第1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第2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第3項: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 各選項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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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 | 內容 | 是否符合行政罰法 | 說明 |
|---|---|---|---|
| (A) | 裁處權之消滅時效為 3 年 | ✅ 正確 | 符合第27條第1項規定。 |
| (B) | 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 ✅ 正確 | 符合第27條第2項本文規定。 |
| (C) | 時效經過後,基於公益考量,主管機關仍得裁量是否予以處罰 | ❌ 錯誤 | 第27條第1項明定「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係採消滅主義而非抗辯主義。時效一旦完成,裁處權即告消滅,主管機關不得再行裁處,並無裁量空間。 |
| (D) | 違章行為若受緩起訴處分,自該處分確定日起算 | ✅ 正確 | 符合第27條第3項規定,此為時效起算之特別規定。 |
? 補充說明:為什麼(C)選項錯誤?
行政罰法第27條的立法目的在於維持處罰關係的明確性與安定性,避免裁處權懸之過久,影響人民權益。因此,法律採取的是裁處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的設計,而非授權行政機關決定是否追訴。時效經過後,主管機關已無裁處權,自然無從「裁量」是否處罰。
此外,時效完成後,若因刑事優先原則(行政罰法第26條)而暫緩裁處,亦須於刑事程序確定後,依第27條第3項規定起算時效,而非無限期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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