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將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乙後,自己復在 A 地上興建 B 屋出租予丙居住,致影響抵押物 A 地之拍賣。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 法院得依聲請拆除 B 屋拍賣
(B) 法院得依聲請將 B 屋及丙之租賃權併付拍賣
(C) 法院得依聲請除去丙之租賃權,以無租賃權狀態將 B 屋併付拍賣,由乙優先受償
(D) 法院得依聲請除去丙之租賃權,以無租賃權狀態將 B 屋併付拍賣,但乙對 B 屋部分無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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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224), C(115), D(824), E(0) #1386060
統計: A(31), B(224), C(115), D(824), E(0) #1386060
詳解 (共 4 筆)
#7364354
這題考查的是「抵押權與後續權利關係」以及「併付拍賣」的法律規定。
- 除去租賃權(民法第 866 條):
- 依據 民法第 866 條第 2 項 規定,若抵押權設定後,所有人與他人成立租賃關係致抵押權受影響(例如因有租賃權導致土地拍賣無人應買或出價過低),法院得依抵押權人之聲請,除去該租賃權後拍賣。因此,必須先除去丙的租賃權,土地才容易賣得好價錢。
- 併付拍賣(民法第 877 條):
- 依據 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 規定,土地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在土地上營造建築物(即 b 屋),抵押權人乙於必要時,得聲請將該建築物(b 屋)與土地(a 地)併付拍賣。
- 雖然可以一起賣,但乙的抵押權原本只設定在「土地」上,並未包含後來蓋的「房屋」。因此該法條特別強調:對於建築物(b 屋)之價金,乙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為什麼其他選項錯誤? ❌
- (a) 法院得依聲請拆除 b 屋拍賣:法律為了發揮不動產的最大經濟價值,提供的是「併付拍賣」機制,而非強制拆除,拆除會損害社會整體經濟利益。
- (b) 法院得依聲請將 b 屋及丙之租賃權併付拍賣:租賃權會影響土地與房屋的拍賣價格,通常必須「除去」租賃權以無負擔狀態拍賣,且「併付拍賣」的主體是房屋本身,而非租賃權。
- (c) 由乙優先受償:承上述 民法第 877 條 的規定,乙對 b 屋拍賣所得的錢並沒有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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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0600
2F法條這樣寫很看得懂
適合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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