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建築業者未領得建造執照而辦理公寓大廈之銷售時,依法得如何處罰?
(A)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
(B)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金
(C)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D)科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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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11), C(116), D(5), E(0) #3385155
統計: A(75), B(11), C(116), D(5), E(0) #3385155
詳解 (共 2 筆)
#7528559
1. 禁止規定: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2. 處罰規定: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9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 58 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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