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9.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招收技術生,其人數最多不得超過勞工人數之多少比例?
(A)5 分之 1
(B)4 分之 1
(C)3 分之 1
(D)2 分之 1 。
統計: A(17), B(40), C(5), D(2), E(0) #3778939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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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生人數限制: 不得超過勞工人數的四分之一(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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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業計算: 勞工人數不滿 4 人者,以 4 人計(即最少可招收 1 名技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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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特殊性: 技術生是以「學習技能」為目的,其領取的是「生活津貼」而非標準「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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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衡平機制: 技術生排除適用大部分勞基法保障(僅準用工時、休息、職災補償與勞保),法律必須在「招收員額」上建立剛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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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的制衡: 以「典型勞工」作為分母母體,制約「非典型勞動關係」的擴張,維持企業勞動力結構的健康與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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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假訓練、真壓榨」: 防止雇主將技術生當作「廉價替代勞動力」,用以規避基本工資與退休金提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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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職業訓練品質: 限制員額以落實「師徒制」教學。確保正式勞工有餘力進行實質技能傳授,避免企業落入集體趕工的盲目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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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民國 73 年立法時參照舊《工廠法》原定為「三分之一」,後因業界假訓真用情況嚴重,修法收緊至「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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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68 條 (實體規範) │ ──> │ 第 79 條 (金錢制裁) │ ──> │ 第 80-1 條 (商譽懲罰) │
│ 技術生限額 1/4 與微型保障│ │ 處 2 萬至 30 萬元行政罰鍰│ │ 依法強制公布名稱與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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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第 79 條之關聯(實體 ➔ 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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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 違反第 68 條者,依第 79 條第 1 項第 3 款,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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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 若企業規模巨大、超收人數過多或情節惡劣,依同條第 4 項得加重罰鍰至二分之一(最高可處 4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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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第 80-1 條之關聯(財產處分 ➔ 名譽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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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凡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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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 透過社會監督機制,重擊違法企業的品牌商譽與產學合作名聲,逼迫雇主在外部輿論壓力下依法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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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母「勞工人數」從嚴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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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該雇主實際僱用、且具備實質勞動契約關係的勞工總數(包含正職、兼職與時薪制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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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含派遣勞工、外包廠商人員或實習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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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業條款之實務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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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傳統機車修配廠、美容美髮店中,若正式員工僅 1-2 人,依四分之一計算將無法招收技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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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特設「不滿四人以四人計」,保障微型店家在技藝傳承上,至少擁有招收「1 名」技術生的合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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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的「實質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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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 雇主合約合法、人數未超標,但實際上未排定訓練課程、無師傅教學,完全將技術生當一般產線勞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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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果: 勞檢或法院將直接撕下技術生外衣,實質認定為「典型勞動契約」。企業除比例計算違規外,還會因未給基本工資、未依法給加班費、未提繳 6% 退休金等,面臨多項條文連環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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