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
(A)罰鍰
(B)沒入
(C)停止營業
(D)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7), B(221), C(80), D(933), E(0) #3517610
統計: A(37), B(221), C(80), D(933), E(0) #3517610
詳解 (共 5 筆)
#7327666
-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屬於《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的 間接強制方法,目的是督促義務人履行其公法上義務,並非針對過去違法行為的制裁,因此 不屬於行政罰。
選項分析
ㅤㅤ
ㅤㅤ
| 選項 | 種類 | 屬性 | 說明 |
|---|---|---|---|
| (A) 罰鍰 | 行政罰 | 屬之 | 最常見之行政罰,屬財產罰。 |
| (B) 沒入 | 行政罰 | 屬之 | 使違法物品所有權歸屬國庫,亦為行政罰。 |
| (C) 停止營業 | 行政罰 | 屬之 | 屬行政罰中之「其他種類行政罰」。 |
| (D) 斷絕能源 | 行政執行 | 非屬行政罰 | 為督促履行義務之執行方法,非制裁過去違法。 |
3
0
#7356421
行政罰法§18:裁處罰鍰之審酌、加減及期間
1.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2.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3.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2.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3.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ㅤㅤ
行政罰法§22:沒入之裁處
1.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
2.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
2.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
ㅤㅤ
行政罰法§2: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要件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ㅤㅤ
行政執行法§28:間接強制方法及直接強制方法
1.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2.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一、代履行。
二、怠金。
2.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ㅤㅤ
斷水斷電是行政執行法中之直接強制方法之一種。答案選D。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