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土地所有權人不能受領之補償費,應依 提存法之規定提存於法院
(B)徵收補償費經依法發給完竣,嗣經發現原補償價額認定錯誤者,其應補 償價額差額,應於其結果確定之日起 3 個月內發給之
(C)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 即公告,公告之期間為 15 日
(D)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未於公告期間內發給完竣者, 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 B(101), C(12), D(61), E(0) #3091889

詳解 (共 4 筆)

#5869053
(A)土地徵收條例 26直轄市或縣(市)...
(共 45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5788300
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
(共 19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5945767
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但依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發給應補償價額之差額者,不在此限。
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公告期間內因對補償之估定有異議,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
二、經應受補償人以書面同意延期或分期發給。
三、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
四、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
3
0
#5945770
土地徵收條例第 18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前項公告之期間為三十日。
3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66159
未解鎖
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
(共 67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