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警察人員之獎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政府警察局警監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B)警察人員任本官階職務滿 10 年未能晉階或升官等任用,而已晉至本官階職務最高俸級者,其考績列甲等之獎勵為晉年功俸一級,給與一又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C)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功過,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規定抵銷後,尚有記一大功二次人員, 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
(D)警察人員有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一次記二大過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統計: A(2173), B(883), C(576), D(228), E(0) #3460485
詳解 (共 5 筆)
直轄市打考績方式
警監:內政部核定→銓敘部
其餘:直轄市政府→銓敘部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4條
辦理考績程序如下:
一、內政部警政署與所屬警察機關、學校、各縣 (市)警察局及警察大學警察人員之考績,由內政部或授權之警察機關、學校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二、直轄市政府警察局警監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內政部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其餘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第 34 條
辦理考績程序如下:
一、內政部警政署與所屬警察機關、學校、各縣(市)警察局及警察大學警察人員之考績,由內政部或授權之警察機關、學校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二、直轄市政府警察局警監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內政部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其餘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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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少了「送內政部轉」這五個字。
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4條第2款》明文規定:「直轄市政府警察局警監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內政部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其餘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選項 (A) 的文字寫成「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直接)送銓敘部銓敘審定」,這其實是「其餘人員(警正、警佐)」的程序。對於「警監」高階人員,必須要透過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轉送,因此 (A) 的敘述法律程序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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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符合《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3條第1款》有關 10 年優惠考績之規定,任本官階滿 10 年未晉階者之獎勵為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次獎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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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符合《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8條第2項》規定,功過相抵後尚有記一大功二次者,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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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符合《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及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一次記二大過者應予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