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公務人員認為長官所為口頭命令違法,經向長官報告並請求以書面署名為之,該長官拒絕時,依
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該命令之效力為何?
(A)得撤銷
(B)無效
(C)視為撤回
(D)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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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1352), C(4137), D(136), E(0) #2052172
統計: A(167), B(1352), C(4137), D(136), E(0) #2052172
詳解 (共 5 筆)
#3757694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
,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
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
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
,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
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
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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