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有關第二次裁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原行政處分發生形式上之存續力後,行政機關依職權或經當事人異議,對原處分另作審查
(B)行政機關在原行政處分之事實及法律狀態未變更下得為第二次裁決
(C)行政機關裁決理由有添加內容但未變更原處分結果,即非屬第二次裁決
(D)第二次裁決係屬新處分,得為行政訴訟之程序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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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5), B(1427), C(3027), D(489), E(0) #2822374
統計: A(355), B(1427), C(3027), D(489), E(0) #2822374
詳解 (共 10 筆)
#5281352
第二次裁決
第二次裁決是指在原處分發生形式存續力後,重新為實體審查並作成決定。縱使結果與第一次處分內容相同,其仍發生法律效果而為一項新的行政處分。換言之,第二次裁決,其實並未變更第一次裁決(即原行政處分)的事實基礎及規制性結論,但卻在實體事由上重新審查考量。反過來說,如果事實和法律有變更之下,行政機關作成一個全新的行政處分,則是「全新的行政處分」而非第二次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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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8769
重複處分:
凡行政機關以已有行政處分存在,拒絕當事人之請求,甚至在拒絕之同時為先前處分添加理由者,不生任何法律效果,僅係單純事實敘述,而非行政處分。
第二次裁決:
是指行政機關重新為實體上審查,但並未變更第一次裁決之事實基礎及規制性結論,此等處置乃是一個新的行政處分,能夠獨立於第一次處分之外,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爭訟對象。
有關第二次裁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原行政處分發生形式上之存續力後,行政機關依職權或經當事人異議,對原處分另作審查
(B) 行政機關在原行政處分之事實及法律狀態未變更下得為第二次裁決
(C) 行政機關裁決理由有添加內容但未變更原處分結果,即非不一定屬第二次裁決 ~ 端視是否重為實體上審查
(D) 第二次裁決係屬新處分,得為行政訴訟之程序標的
某甲申請營業許可被駁回,於逾訴願期間後,仍致函主管機關請求重新審查。 主管機關函復以該案件已經終結,其主張理由不可採,該表示為
(A)多重處分
(B)重覆處置
(C)第二次裁決
(D)多階段處分﹝94 地四﹞
行政機關應人民之請求而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並經由該程序作成廢棄原行政處分之決定者,該決定係屬對事件再次作成之實體決定,一般稱此決定為:
(A)第一次裁決
(B)第二次裁決
(C)第一次裁定
(D)第二次裁定
「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區分之主要標準為:
(A) 處分之時間先後順序
(B) 處分機關是否具同一性
(C) 處分之基礎事實是否相同
(D) 處分機關是否重為實體上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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