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未經許可,手提攜帶煤油進站搭乘捷運,遭站長發現取締,將處罰鍰新臺幣?
(A)1 萬~5 萬
(B)10 萬元
(C)1500~7500 元
(D)沒有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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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9), C(14), D(4), E(0) #2919031

詳解 (共 2 筆)

#5623598
(A) 1 萬~5 萬法規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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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4597
現在最高罰到100萬元了

大眾捷運法 第 50-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
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未滿十四歲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違反第一項規定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事件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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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

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

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一、其行為未造成列車延誤、造成列車延誤或運轉中斷,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造成列車延誤或延誤未滿五分鐘者,處一萬元罰鍰。

(二)造成列車延誤五分鐘以上未滿十分鐘者,處二萬五千元罰鍰。

(三)造成列車延誤十分鐘以上未滿三十分鐘者,處五萬元罰鍰。

(四)造成列車延誤三十分鐘以上者,處十萬元罰鍰。

(五)造成列車運轉中斷未滿一小時者,處三十萬元罰鍰。

(六)造成列車運轉中斷一小時以上未滿二小時者,處五十萬元罰鍰。

(七)造成列車運轉中斷二小時以上者,處一百萬元罰鍰。

二、其行為造成重要設備之損害:

(一)設備可修復且未立即致生公共安全危害者,處五萬元罰鍰。

(二)設備可修復且立即致生公共安全危害,或設備須重建且未立即致生公共安全危害者,處十萬元罰鍰。

(三)設備須重建且立即致生公共安全危害者,處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

三、其行為致人死傷:

(一)致人輕傷者,處十萬元罰鍰。

(二)致人重傷者,處五十萬元罰鍰。

(三)致人死亡者,處一百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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