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由於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其依法律行為變動時,非經登記不生效力。關於抵押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以公寓頂樓設定抵押權時,其後屋頂加蓋之小客廳,因無法登記,故非抵押權效力所及
(B)遲延利息須經登記,始為抵押權擔保對象
(C)原債權須經登記,始為抵押權擔保對象
(D)有約定違約金時須經登記,始為抵押權擔保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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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5), B(147), C(99), D(85), E(0) #247400
統計: A(1335), B(147), C(99), D(85), E(0) #247400
詳解 (共 9 筆)
#494798
第862條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 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 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 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 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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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0578
用最簡單的方法思考,就黏在一起拆不開了,你要分開去算有可能嗎?
所以我們把他算在一起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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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892
民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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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395
請問(C)是依據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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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6866
(A) 敘述錯誤:
- 法律依據: 根據 民法第 861 條第 1 項 及 第 862 條第 1 項,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 增建物效力:
- 如果頂樓加蓋部分(小客廳)不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例如必須經由原房屋出入,無獨立門牌及出入口),則屬於原建物的「附屬物」。
- 依據實務見解,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附屬物。即便增建部分因屬違建或無法辦理保存登記,只要它是附屬物,抵押權的效力依然及於該部分。
- 拍賣時,法院會連同增建部分一併拍賣,並由買受人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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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D) 敘述正確:
這三個選項涉及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範圍(公示性):
- 原則: 普通抵押權具有「特定性」,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擔保範圍必須能從地政機關的登記簿中查知。
- 法條依據: 民法第 861 條 規定,抵押權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 登記要件: 除了「實行抵押權之費用」與「法律規定的法定遲延利息(年息 5%)」外,其餘如原債權、約定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都必須經過登記,才具備抵押權擔保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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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小筆記:
- 物權效力 vs. 附屬物: 增建物如果沒有獨立性(附屬物),則「主隨從、從隨主」,抵押權當然延伸過去。
- 登記範疇: 想讓抵押權保障更多(如違約金、高額利息),一定要寫在登記簿上,否則債權人只能當作一般債權求償,不能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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