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種情形之判決,法院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A)小額訴訟事件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B)命給付之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
(C)本於被告認諾而為之判決
(D)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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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1619), C(189), D(348), E(0) #138978

詳解 (共 9 筆)

#583515
第 389 條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命履行扶養義務之判決。但以起訴前最近六個月分及訴訟中履行期已 到者為限。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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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295
§389第一項第三款: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票據」包括在簡易程序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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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708
第 389 條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刪除)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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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2923
(A)小額訴訟事件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X;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B)命給付之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O;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未逾」五十萬元才能假執行)
(C)本於被告認諾而為之判決(X;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D)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為之判決(X;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敗訴。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 第 6 款。五建僱客占界合利用保)

第四章 小額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 436-20 條 (假執行)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 389 條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刪除)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 427 條 (簡易訴訟程序之標的)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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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20
"未逾"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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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3750
CH3 第一審程序 重點6 假執行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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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6581
436-20389條1項5款 未逾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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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902
D的法條規定在第4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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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215
請問D之法源為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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