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得以行政契約為之?
(A)租稅項目之變更
(B)兵役體位之判定
(C)考試成績之評定
(D)社會救助之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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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5), B(145), C(155), D(4414), E(0) #2020045
統計: A(1715), B(145), C(155), D(4414), E(0) #2020045
詳解 (共 10 筆)
#3451654
主要是選項A和D有疑義。
(D)社會救助之核給→具體案例是「以工代賑」,給付受災戶救濟金但同時要求提供勞務。(參見楊通軒《個別勞工法-理論與實務》,頁159。)
(A)租稅項目之變更→「租稅協談」雖然類似於和解契約,但是司法實務不採,而認定為行政事實行為。(參見黃源浩,〈論租稅和解制度在我國稅制中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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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7119
D 給付行政:指有關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生活必需品之供給、舉辦職業訓練、給與經濟補助及提供文化服務等措施而言。此一名詞之使用與政治理念有關,乃基於確認國家負有生存照顧之義務,進而主張國家應採取行政上措施,改善社會成員之生存環境及生活條件。
給付行政的種類甚多,諸如實施各種社會保險(如全民健保、勞保、公保、學生保險、失業保險等),提供社會救助,興辦公用事業(如水、電、交通事業、大眾捷運系統等),興建公共設施(如道路、橋樑、公園等),普及文化建設(如圖書館、美術館、文化藝術中心等),提供職業訓練,環境維護(如道路清理、垃圾的清運等),提供經濟輔助(如中小企業的貸款等),實施行政指導(如進出口的指導及對大陸的投資等)。
關於給付行政的實施方式,行政機關享有較大的選擇自由,其得以公法形態為之,例如直接作成授益行政處分,或與人民簽訂行政契約或以事實行為實施之。當然,行政機關亦得採用私法形態,履行給付行政的任務,例如以簽訂私法契約的方式提供人民低利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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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0914
雙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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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0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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