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非普通抵押權之特性?
(A)普通抵押權之發生、移轉及消滅,從屬於所擔保之債權,不得與該債權 分離而獨立存在
(B)抵押物之全部,擔保債權之每一部分,而抵押物的每一部分,亦擔保債 權的全部。在抵押物與債權間,具有不可分之關係
(C)普通抵押權之標的物滅失,原則上普通抵押權消滅。但因標的物滅失而 受有賠償或其他利益時,該賠償或其他利益請求權即成為普通抵押權標 的物之代替物
(D)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普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於強 制執行程序中,執行法院必須將該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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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6), C(25), D(83), E(0) #3865925
統計: A(16), B(16), C(25), D(83), E(0) #3865925
詳解 (共 2 筆)
#7379764
D的意思應該是應 而條文上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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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7629
選項 (D) 的敘述錯誤。
中華民國《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普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償之權。」
中華民國《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普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償之權。」
- 得而非必須:這是一項賦予抵押權人的「權利(得聲請併付拍賣)」,而非執行法院「必須(強制)」主動併付拍賣的義務。
- 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土地與房屋能由同一人標得,避免基地與建物所有權人不同而產生複雜的法律糾紛,並提高土地的拍賣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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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正確選項解析
- (a) 敘述正確(從屬性)
普通抵押權具有從屬性。其成立、移轉及消滅均隨同主債權。《民法》第 870 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 (b) 敘述正確(不可分性)
普通抵押權具有不可分性。不論是抵押物被分割或部分讓與,或是債權被分割或部分讓與,抵押權均不因此受影響,仍擔保全部債權。 - (c) 敘述正確(物上代位性)
《民法》第 881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時,抵押權人的權利則移轉至該賠償或利益請求權上,此即為「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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