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拘留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由警察機關執行
(B)於裁處確定後 10 日內執行
(C)於法院拘留室內執行
(D)由簡易庭以執行到場通知單強制其在拘留室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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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48), B(326), C(214), D(422), E(0) #1808181
統計: A(4348), B(326), C(214), D(422), E(0) #1808181
詳解 (共 8 筆)
#306618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19條
六種處罰: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
第50條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第52條
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強制其到場。
第53條
拘留應在拘留所內執行之。
第54條
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並以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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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7280
補充:(D) 由簡易庭以執行到場通知單強制其在拘留室內執行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50 I
前:裁定拘留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到場執行
後: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執行者,得以執行到場通知單強制其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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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3011
B 社維第51條
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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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0458
B錯,依據社維法52條規定:
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強制其到場。
跟這條相關的搭配
社維法處理辦法50條:
裁定拘留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到場執行,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執行者,得以執行到場通知單強制其到場。
前項被處罰人到場後,警察機關應作人別訊問,製作筆錄,送交拘留所執行之。
執行拘留,應由警察機關於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被處罰人指定之親友;其不願指定或不能指定者,記錄其事由,並命被處罰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後,附卷備查。
被處罰人為現役軍人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通知當地憲兵隊及該軍人所屬機關、部隊。
前項被處罰人到場後,警察機關應作人別訊問,製作筆錄,送交拘留所執行之。
執行拘留,應由警察機關於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被處罰人指定之親友;其不願指定或不能指定者,記錄其事由,並命被處罰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後,附卷備查。
被處罰人為現役軍人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通知當地憲兵隊及該軍人所屬機關、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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