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營利事業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登記之項目?
(A)營業地址變更
(B)暫停營業
(C)申請解散或廢止
(D)增加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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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201), C(23), D(152), E(0) #682726

詳解 (共 2 筆)

#1038670
第31條: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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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997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0 條  營業人依第二十八條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
前項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
但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第 30-1 條  營業登記事項、申請營業登記、變更或註銷登記之程序、應檢附之書件與撤銷或廢止登記之事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第 31 條  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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