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憲法第 143 條第 2 項之規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歸屬於何者所有?
(A)國家
(B)國民
(C)原住民
(D)發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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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42), B(173), C(8), D(26), E(0) #570437

詳解 (共 2 筆)

#3923956

擷取憲法第143條第2項規定: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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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6928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基本國策章節中的第 143 條第 2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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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 ⭕ (A) 正確:如憲法明文規定,這類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自然資源(例如煤礦、地熱或水力等)皆歸國家所有,即使私人擁有該土地的所有權,也無法取得該土地下的礦產或天然力所有權。
  • ❌ (B) 錯誤:憲法第 143 條第 1 項規定「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但第 2 項的礦與天然力則是明確指定屬於國家
  • ❌ (C) 錯誤:原住民身分並非憲法本條規定天然資源所有權的歸屬主體。
  • ❌ (D) 錯誤:發現者無法主張憲法上的所有權,礦產等資源並非採取先占或發現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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