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司法院釋字第 719 號解釋有關「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案」作成之解釋文,下列說明 何者錯誤?
(A)與憲法平等原則無違
(B)無損憲法保障人民營業自由之意旨
(C)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D)系爭規定係為維護重要之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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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 B(189), C(3132), D(162), E(0) #1410370
統計: A(178), B(189), C(3132), D(162), E(0) #1410370
詳解 (共 2 筆)
#2517866
第 719 號解釋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及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關於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部分,尚無違背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業自由之意旨並無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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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6814
司法院釋字第 719 號解釋 主要在審查《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與《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員工逾百人之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於履約期間進用至少 1% 原住民,否則須繳納代金」之規定是否違憲。大法官最終做出了完全合憲的解釋,各選項具體分析如下:
- ? (a) 說明正確,不選:
系爭規定雖然以「國內員工總人數是否逾百人」作為分類標準而形成差別待遇,但這是考量大規模企業經營規模較大、僱用彈性較高,分擔國家扶助弱勢義務的能力也較高,其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間具有合理關聯,因此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無違。 - ? (b) 說明正確,不選:
要求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之比例僅為 1%,且未達標準者可以繳納代金代替,並非一律剝奪,這對廠商選用受僱對象等營業自由的限制並未過當,無損憲法保障人民營業自由之意旨。 - ❌ (c) 說明錯誤,本題應選:
大法官認為,未進用原住民之得標廠商須繳納代金,雖然對其財產權有所限制,但該代金係用以充實就業基金、改善原住民經濟與社會狀況,與其維護之公共利益並未顯失均衡,符合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因此,該規定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不符(即沒有牴觸財產權)。 - ? (d) 說明正確,不選:
系爭規定是為了貫徹憲法保障原住民族、促進其就業並改善其社會狀況之意旨,其目的是為了維護重要之公共利益,洵屬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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