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乙為兄弟,甲、丙為夫妻。甲死亡後,乙與丙結婚,其婚姻為: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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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3), B(469), C(21), D(17), E(0) #858527
統計: A(1393), B(469), C(21), D(17), E(0) #858527
詳解 (共 7 筆)
#1385041
民法
第983條
Ⅰ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Ⅱ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Ⅲ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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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092
甲跟丙還是旁系姻親二親等 但輩分相同 可以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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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760
民法第9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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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279
不是旁系姻親嗎? 難道是輩分相同者可以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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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4422
- 姻親關係之計算與禁止(民法第 983 條):
- 甲、乙為兄弟,屬於「二親等旁系血親」。
- 丙原本是甲的妻子,與甲的兄弟乙之間,屬於「二親等旁系姻親」。
- 根據 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3 款 規定,旁系姻親結婚之限制僅限於「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 重點:乙與丙是「輩分相同」(平輩)的二親等旁系姻親,法律並未禁止輩分相同的旁系姻親結婚。
- 配偶死亡後姻親關係的變動(民法第 971 條):
- 依據 民法第 971 條,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但如果是因為「配偶死亡」,姻親關係並不當然消滅。
- 雖然乙、丙間仍保有姻親關係,但因屬於「輩分相同」,並不違反禁婚親規定。
- 為什麼其他選項錯誤? ❌
- (B) 無效:只有違反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是六親等以內旁系血親、輩分不同的五親等以內旁系姻親,婚姻才無效。乙、丙婚姻符合法律規定。
- (C) 得撤銷:撤銷權通常用於意思表示有瑕疵(如詐欺、脅迫)或未達法定年齡。本件婚姻關係在法律上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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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6514
就是弟弟取哥哥的老婆!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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