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中年喪妻,育有一子乙。丙女未婚,育有一女丁。其後,甲、丙結婚,數年後,均已成年之乙、丁結婚。試問乙、 丁婚姻之效力?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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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5), B(320), C(20), D(8), E(0) #627080

詳解 (共 6 筆)

#904840
乙與丁的關係為血親配偶之血親(血配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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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7977
回樓上 有收養就有法定血親的關係 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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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7818
有收養的話 好像就不同了 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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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974
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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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961
????  不是變兄弟姊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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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9699
這題考查的是民法第 983 條關於近親結婚的限制。
  1. 血緣關係:乙是甲的兒子,丁是丙的女兒。甲與丙結婚後,乙與丁在法律上成為「擬制血親」(姻親轉為家屬關係),但他們之間完全沒有血緣關係
  2. 禁婚親範圍
    • 法律禁止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
    • 法律禁止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結婚。
    • 法律禁止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且輩分不相同者結婚。
  3. 乙與丁的關係
    • 乙與丁屬於「二親等之旁系姻親」。
    • 關鍵點:雖然他們是五親等內的旁系姻親,但乙與丁是「同輩份」(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 根據民法規定,旁系姻親禁止結婚的條件必須是「五親等內 且 輩分不相同」。既然乙與丁輩分相同,法律並不禁止他們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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